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保422(解保)清远新粤-陕西建工解保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4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2)陕0102执保2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0327.2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0327.24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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