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1845号之一
原告: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有色金属加工制造业基地清三公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现原告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8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