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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3民初5873号 原告:湖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 法定代表人: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湖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湖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湖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