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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肖某某,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0民初4730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肖某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叶某某,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第三人:施某某,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某某、叶某某以及第三人施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