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肖某某,叶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9194)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0民初4733号
原告:张某,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肖某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施某某,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某某、叶某某、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施某某租赁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收到案款,本案兑现完毕为由,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9.58元,减半收取544.7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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