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7090号
申请人:宜春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161009233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5年10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江西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北大道以北丽晶广场商业楼A-1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79031298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春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春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宜春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购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ANACO07Z0119Q000087D)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春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