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7090号之二
原告:宜春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16100923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江西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北大道以北丽昌广场商业楼A-1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79031298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春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赣0902民初7090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在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调解,请求解封对被告***、江西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