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26民初38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黄粮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收到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