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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某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26民初36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黄粮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收到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