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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某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26民初442号 原告:熊某,男,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黄粮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铭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熊某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某于2023年8月14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对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