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永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8民初149号
原告:***,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
被告:**,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
被告:宜昌市永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75476257N,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黄粮镇牌垭村三组7号。
法定代表人:韩永高。
原告***与被告**、宜昌市永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谦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美桢
书记员(兼)  刘美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