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永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昌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民初532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12月1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告宜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黄粮镇界牌垭村三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75476257N。
法定代表人:韩永高,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在诉中调解中已将合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9.37元,由原告***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曾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银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