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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7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丰贤中路7号(孵化楼)4层。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迅电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6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声迅电子公司在一审法院起诉称,本案仲裁阶段,声迅电子公司因交通拥堵错过证据提交时间。声迅电子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次月的10日前,声迅电子公司已经于2015年1月6日通过北京银行成功发放***2014年12月工资2566.69元。***在工作中屡次出现严重失职,给声迅电子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13201.84元。***对工作中发生的工作错误刻意隐瞒,经上级主管及部门同事多次提醒仍不承认,一直刻意隐瞒工作错误及衍生的工作问题,直至产生恶劣的影响。此外,***在2014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累计3.5天未打卡,且未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视为旷工。综上,声迅电子公司依据《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员工奖惩激励管理办法》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声迅电子公司辞退***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现声迅电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声迅电子公司无须向***支付2014年11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2433.31元;2、声迅电子公司无须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
***在一审法院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声迅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入职声迅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4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声迅电子公司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向***支付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的工资。***在岗工作至2014年12月25日,声迅电子公司当日以其“严重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工作中屡次出现错误,多次提醒拒不改正”为由书面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声迅电子公司已向***支付2014年11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期间工资2566.69元。声迅电子公司主张其公司在工资标准上扣除了***旷工期间工资、绩效工资(考核奖)及“五险一金”中个人应负担部分,不存在差额。***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当月全勤,不存在旷工,声迅电子公司无故扣发绩效工资和旷工工资,应补发差额部分。声迅电子公司为证明上述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工资发放明细。工资发放明细显示有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工资构成、扣发款项明细及实发金额等内容。其中,2014年12月显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餐补”合计5190元;“考核奖”扣款500元、“事假扣款”1379.31元、“五险一金”扣款合计744元,“实发合计”2566.69元。2、绩效考核汇总表。绩效考核汇总表显示“***”评价等级为“E”,“部门经理评价及改进建议”一栏载有:“多处工作失误,多次提醒,无能力改进”,“员工反馈意见”一栏未显示有***签字。3、2014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及员工入(在)职声明书。2014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载有:“员工评价等级分为五类:A优秀;B良好;C基本合格;D需改进;E不合格”、“不合格:当月绩效工资×0”。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显示载有:“员工全月累计旷工3天(含)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含),公司给予辞退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员工入(在)职声明书载有:“本人***(手写),就受聘于声迅电子公司事宜作如下声明:……在本人就职前,公司已向本人出示了公司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本人清楚公司将根据情况不时更新这些规章制度,本人表示将对其予以严格遵守。若本人违反上述规章制度,公司有权按章惩罚。”落款载有“声明人:***2014年3月25日”。4、考勤记录及2014年12月考勤统计。考勤记录显示为电子打印件形式,考勤信息最末一日为2014年12月31日。声迅电子公司主张***2014年11月26日半天未出勤、11月27日全天未出勤、12月12日半天未出勤、12月15日半天未出勤、12月22日半天未出勤、12月25日半天未出勤,共计3.5天旷工。***对声迅电子公司所持主张不予认可,其质证意见为:1、对工资发放明细中显示的2014年10月至11月的工资构成及金额不持异议,对2014年12月实发金额认可,但对“考核奖”扣款及“事假扣款”持有异议。2、对绩效考核汇总表真实性不予认可。3、对2014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及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声迅电子公司并未向其送达;对员工入(在)职声明书签字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声迅电子公司并未向其出示过相关规定制度。4、考勤记录及2014年12月考勤统计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本案仲裁阶段声迅电子公司曾称2014年11月27日为调休,但在本案起诉书中又称该日为旷工。***主张不存在旷工,并就此提交了考勤记录为证。***提交的考勤记录为打印件形式,同声迅电子公司提交考勤记录相比,未显示不出勤记录。
***在职期间担任人事主管。声迅电子公司主张***的工作内容包括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办理。***对此持有部分异议,主张其入职时负责绩效工资统计、招聘及协助培训,2014年7月底声迅电子公司安排其接手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办理,但因当时仓促,未办理工作交接,也无人指导。
声迅电子公司主张,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为***“严重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工作中屡次出现错误,多次提醒拒不改正”。其中,“严重工作失误”是指***、***生育津贴未代扣代缴“五险一金”给其公司造成损失;错误缴纳***住房公积金导致扣缴其公司住房公积金款项;***、***离职未做住房公积金减员造成其公司损失;***、***离职未做社保减员造成其公司损失;***工资计算错误造成其公司补发时多交税金的损失。“工作中屡次出现错误”是指:***未经其公司批准擅自变更住房公积金开户地址,导致公积金账户2014年12月份处于封存状态,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缴纳;多名员工数月工资核算错误且本人刻意隐瞒;不及时办理员工的社保及公积金增减员;其公司多次指出***的错误,但***拒不改正,与其公司领导发生争执。***对声迅电子公司的主张持有异议,主张:关于***、***生育津贴,其按照声迅电子公司财务报销流程,把应发应扣给了公司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核发,并非其本人工作失误;关于***住房公积金,其是按照声迅电子公司规定缴纳,并不存在失误;关于***、***离职时的住房公积金减员,其是按照声迅电子公司规定处理,根据同事发给其的花名册做增减员,不存在失误;***、***做社保减员也是通过花名册操作,花名册体现的离职人员信息滞后,其不负责入离职办理,不清楚实际的入离职时间,没有失误;***工资是按照部门报送的考勤进行核算,考勤上显示事假,故就在系统登记为事假,没有工作失误;不认可擅自变更公司住房公积金开户地址,变更申请表是部门领导2014年8月安排,故其在2014年11月与声迅电子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代理机构沟通变更了住房公积金开户地址;不认可存在多名员工数月工资核算错误且本人刻意隐瞒的情况;不认可未及时办理员工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增减员,***2014年5月20日入职,但其系2014年7月底接手社保工作,接手后及时进行了补缴,***是由于上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做社保减员,导致无法在入职时缴纳社保;不认可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只是正常的工作沟通。
为证明解除的合法性,声迅电子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员工奖罚激励管理办法。员工奖罚激励管理办法载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予以辞退,并且无任何补偿:……7.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或影响较大者……11.拒不听从主管的合理工作安排或者指挥监督,并与主管发生冲突者……14.隐瞒事实情况者,或者知情不报,致使公司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或者影响较大者……”。2、社保月度缴费明细、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工资表。上述证据为电子打印形式。声迅电子公司据此主张***2014年9月15日离职,***未做住房公积金减员,致使公司为***缴纳住房公积金至2014年11月。***2014年10月13日离职、***2014年11月25日离职,***未及时办理社保减员,致使公司为***缴纳社保至2015年1月,为***缴纳社保至2014年12月。***计算***2014年11月工资错误,导致下月补发时发生多缴税金损失。3、生育津贴支出凭单及银行客户回单复印件。声迅电子公司主张生育津贴是社保机构将津贴汇入其公司,由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再发放,但***没有审核。4、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书面证明、***补发工资说明及银行电子回单、员工工资补差说明。声迅电子公司主张员工***本人要求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仍为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另***致使***等人工资支付错误。5、电子邮件3封。其中,2014年12月9日邮件发件人为“×××”,收件人为“×××”,内容载有:“***,我的转正工资写的是7K,10月3号转正的,10月份和11月份的转正工资部分按6500发的?是不是有什么问题?”另外两封电子邮件显示时间为2014年12月26日和2014年12月29日(14:29),显示内容为告知案外员工2014年11月工资发放错误将在次月扣除。6、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声迅电子公司主张录音为2014年12月25日在其公司办公室录制,谈话人包括***、***、***、***。其中载有:“***:就是关于生育津贴报销,公司扣除代缴个人社保部分后发给个人,现在呢小尹说小翟你当时没跟她说应该扣除再发放……***:你是公司员工,公司制度你有没有熟读,制度里写的清楚不清楚?***:制度里有,但是交接你没交接清楚,你能保证每个人熟读制度吗?”、“***:我始终没有推卸我应该承担的责任,但你们硬要把所有问题往我身上推”、“***:我不是说我工作中没责任,我是说不是全是我的责任。***:你心目中你占百分之多少责任?***:你既然说到责任,按比例你觉得你占多少责任?比如说,做工资,你给算错了,你认为你有多少责任?***:那要看都涉及到几个人了。***:你觉得工资算错了涉及几个人的责任?***:我觉得,涉及三个人,部门领导,小翟和我”、“***:那就这个事儿而言,你认为都占多少责任?***:主要责任人和操作层面的人,我俩各平分”、“***:北京公司员工社保上错了的事儿。***:这个我承担,是我当时看错了,但是及时改过来了,最近事儿也多心也烦,我的责任我不会推卸”、“***:那你现在认不认为把工资给人家算错了是不是严重的工作失误?***:工资发错不止一个两个人,我都不敢再对了,这跟钱沾边的怎么解释,现在公司有损失的。***:工资发错哪个企业都会有。***:都有难道就不算工作失误吗?***:我没说不是工作失误”。7、2014年8月至11月工作总结。其中显示载有:“生育、晚育津贴报销”、“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准确、无差错”。***对声迅电子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其质证意见为:1、对员工奖罚激励管理办法不予认可,主张没有收到。2、对社保月度缴费明细、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工资表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系根据声迅电子公司增减员信息操作,没有错发工资情况。3、对生育津贴支出凭单及银行客户回单复印件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生育津贴为财务报销流程,由其把应扣应发明细给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核算支付。4、对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书面证明、***补发工资说明及银行电子回单、员工工资补差说明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关于***不要求缴纳公积金是违法的,***与声迅电子公司有利害关系,其不存在错发工资的情况。5、认可“×××”为其在职期间的企业邮箱地址,但不认可邮件内容,其不存在错发工资的情况。6、对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7、对2014年8月至11月工作总结持有异议,主张其工作总结确实提交给声迅电子公司,但有修改。2015年5月26日,法院前往声迅电子公司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并在双方当事人在场情况下调取计算机OUTLOOK软件中保存的“2014年9月份工作总结”,相关内容显示为:“生育、晚育津贴报销”“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办理,无延误”。双方对法院现场勘验调查过程不持异议。
***曾以要求声迅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14年11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期间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海淀仲裁委经审理,裁决:1、声迅电子公司支付***2014年11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工资差额2433.31元;2、声迅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3、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声迅电子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未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本案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本案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关于***在2014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期间的出勤情况,声迅电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从声迅电子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来看,该证据为电子数据的打印文件。鉴于电子数据易修改的技术特征,在***持有异议且无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声迅电子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缺乏客观性。同时,***针对其出勤情况亦提交了考勤记录打印件为证,所载内容与声迅电子公司考勤记录存在差别。综上,法院认为声迅电子公司提交的考勤证据不充分,不足以客观、真实反映***的出勤状况,故法院对声迅电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鉴此,声迅电子公司在***2014年12月工资中“事假扣款”1379.31元,依据不足,应予补发。
关于***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其一,从生育津贴支出凭单所载信息来看,在生育津贴、晚育津贴报销核算上,确实存在未代扣代缴“五险一金”个人负担部分全额发放的情形。***作为负责员工社保事务的人事主管,应就此承担作为经办者的主要责任。其二,谈话录音中载有“***:北京公司员工社保上错了的事儿。***:这个我承担,是我当时看错了,但是及时改过来了,最近事儿也多心也烦,我的责任我不会推卸”等内容。通过上述谈话内容并结合声迅电子公司提交的社保月度缴费明细等材料,可证实***在员工社保缴纳事务上存在工作失误。其三,谈话录音中载有“***:工资发错哪个企业都会有。***:都有难道就不算工作失误吗?***:我没说不是工作失误。”等内容。通过上述谈话内容并结合相关电子邮件所载内容,可证实***在员工工资核发事务上存在工作失误。鉴于***在职期间担任人事主管,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等事务系其主要核心工作内容,故因***在生育津贴、晚育津贴报销、社保缴纳及员工工资核发事务上存在多重工作失误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其达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内容,构成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鉴此,声迅电子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无须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0元。
关于声迅电子公司在***2014年12月工资中扣发的“考核奖”500元。通过***并无异议的2014年10月至11月工资构成来看,其中包含有绩效工资部分。考虑到绩效工资为用人单位根据员工工作情况设置的弹性工资构成,故声迅电子公司基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据***的工作状况核定扣发“考核奖”500元,并无不当,无须补发。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期间工资差额一千三百七十九元三角一分;二、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无须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万元。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声迅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元。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在生育津贴、晚育津贴报销、社保缴纳及员工工资核发事务上存在多重工作失误”,“构成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不予认可。此外,本案属于符合劳动调解仲裁法47条规定的终局裁决,声迅电子公司不应当到一审法院起诉;声迅电子公司对于规章制度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录音内容存在处理之嫌,有删减;对于声迅电子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合法程序也有异议。
声迅电子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并答辩称:声迅电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录音证据是完整的,并没有删减;且公司在一审中还提交了***的规章制度培训记录,上面有***本人的签字,公司已经尽到告知义务;海淀仲裁委的裁决不属于终局裁决。
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项已经给付完毕。除此之外,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声迅电子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在职期间,在生育津贴、晚育津贴报销核算上,确实存在未代扣代缴“五险一金”个人负担部分全额发放的情形;在员工社保缴纳事务及员工工资核发事务上存在工作失误。鉴于***在职期间担任人事主管,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等事务系其主要核心工作内容,故因***在生育津贴、晚育津贴报销、社保缴纳及员工工资核发事务上存在多重工作失误的情况下,应认定其达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内容,构成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因此,声迅电子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其无须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本案中,海淀仲裁委的裁决书明确了如不服本裁决,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该裁决书不属于一裁终局的裁决。***主张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声迅电子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告知,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对声迅电子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及文字整理材料进行了质证,其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现***仅仅口头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本院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与声迅电子公司均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且该项判决内容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声迅电子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已经主动履行了该项判决的给付义务,故本院判决后其无须再次履行。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全部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