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特1146号
申请人: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11号楼1至5层101。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人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迅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声迅公司称,申请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12592号仲裁裁决。事实及理由:仲裁委以声讯公司未支付***2021年12月超时加班费为由,裁决声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67.5元,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立法初衷,严重损害了声讯公司的权益。声讯公司对***的加班费不存在克扣和拖欠,是***没有按照公司规定提交加班申请。***因个人原因没有主动申请加班,***在职期间也从未对工资支付情况向公司提出过异议,声讯公司主观上无任何拖欠加班费的故意,声讯公司对此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称,同意仲裁的结果,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理由。
经审查查明,2022年11月16日海淀区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12592号仲裁裁决:一、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超时加班费二百三十五元五角二分;二、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七千二百七十元八角;三、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万零六十七元五角;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声迅公司以仲裁机构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仲裁机构在依法审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认定声迅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事实,进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决声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律适用并无不当。故声迅公司前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对声迅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