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2405号 原告:***,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提头镇东堤头工业区泰康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具有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