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3民初2405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提头镇东堤头工业区泰康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