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锦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921民初1101号 原告:***,男,生于1958年8月6日,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任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锦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芙蓉路***号宏源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060126844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锦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8.00元,减半应收1324.00元,鉴于原告***家庭困难,实际收取64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