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921民初1101号
原告:***,男,生于1958年8月6日,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任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锦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芙蓉路***号宏源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060126844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锦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8.00元,减半应收1324.00元,鉴于原告***家庭困难,实际收取64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