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02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鹏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陕西鹏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802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应向陕西鹏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已采取查封措施。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查询结果,同时,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执行的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