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鹏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执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鹏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鹏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8)宁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鹏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吴忠市,为便于执行,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可由本院辖区的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