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罗修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贝罗修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提字第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枫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贝罗修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10号C座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贝罗修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高民终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1344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