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6民初9557号
原告:康某,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告:新疆某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原告康某与被告新疆某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2025年2月17日,原告康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康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04.13元,减半收取计2,452.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康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