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新3226执320号
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和田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
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和田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32民终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和田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和田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案款30000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执行费350.00元已由和田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付本院。至此,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新32民终4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