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5124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沈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瀛和(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某(沈阳)有限公司、某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郑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已收取),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