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306民初5179号
原告:山某周村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宫某,董事长。
被告:丁某,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山某周村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山某周村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某周村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