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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山某周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306民初5179号 原告:山某周村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宫某,董事长。 被告:丁某,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山某周村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山某周村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某周村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