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2573号
原告:保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燕城隽府D区。
法定代表人: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年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年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保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