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5127号
原告:金某,男,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北天律师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李某,男,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郑某,男,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某(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金某诉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郑某、某(沈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