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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某(沈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5127号 原告:金某,男,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北天律师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李某,男,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郑某,男,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某(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金某诉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郑某、某(沈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