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1404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票区九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宁某某,男性,1978年09月12出生,汉族,住东港市(凌源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4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92701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4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4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5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于同年4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情。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5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或者申请人主动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