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5民终1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3,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3,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3,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诉讼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诉讼代表人:**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诉讼代表人:**3,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2,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等16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3)宁050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以已按一审判决向被上诉人**等16人代付工资为由,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