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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4639号 原告:徐成功,男,汉族,1940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成功诉被告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徐成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成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