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4639号
原告:徐成功,男,汉族,1940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成功诉被告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徐成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成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