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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3407号 原告:张**,男,1982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06772387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商丘市信商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北海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东500米路北(翡翠城小区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2520432Y。 法定代表人:**坤。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商丘市信商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1日移送至我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应属于合伙或投资纠纷,与建设工程无关联,不属于专属管辖情形,且所有被告均不在商丘市睢阳区居住,根据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睢阳区法院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涉案工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属专属管辖情形,要求移送至本院处理。而被告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5日收到起诉副本后,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于2021年3月22日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签署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参与了诉讼,但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均向当事人都作了送达。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自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立案后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算,因此,被告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在明知人民法院已对案件管辖权作出专属管辖处理情况下,超过法定期限后,又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属滥用诉讼权利,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柳 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