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环境公司)、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1民初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1、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1民初206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由罗山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诉两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施工的绿化工程所在地在罗山县县城区,案件管辖属罗山县人民法院。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争议解决,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现代环境公司、华银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华银公司与现代环境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罗山灵秀花园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现代环境公司,后现代环境公司又与**签订了《景观绿化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把该工程劳务分包给**实际施工,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要求华银公司、现代环境公司给付所欠工程款而提起诉讼。虽然华银公司与现代环境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专用合同条款第20.4仲裁或诉讼中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本案系因建设工程中劳务分包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双方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系无效的管辖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河南省罗山县,因此,本案应由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移送管辖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1民初20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