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206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罗山县。 被告: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陆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提出:1、申请人(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并未建立合同关系,应适用民诉法第24条之规定,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该案纠纷应适用申请人与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0.4的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应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综上,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申请人所在地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告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与承包人被告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0.4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作为承包人被告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施工分包方,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到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