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206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0675077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陆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8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作出了(2022)豫1521民初20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价值380万元的财产扣押、查封或冻结等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财产予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8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