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206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0675077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陆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8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作出了(2022)豫1521民初20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价值380万元的财产扣押、查封或冻结等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财产予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8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