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206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对**与河南省现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豫1521民初20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豫1521民初206号民事裁定书中正数第八行“被告: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正为“被告:信阳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