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868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12民初6868号

原告: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曹松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通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烽,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红,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持工程尾款1530515.41元及利息4309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审理中,原告放弃利息的主张。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1日,原告对南通市通州区***2016年度农村道路工程施工项目一标段中标后,与被告签订了农村公路合同,约定了施工范围、工程内容、技术标准等,总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原告完成2266578.86元。截止2018年2月13日,原告仅收到736063.45元,尚欠1530515.41元及利息。工程早已竣工验收且实际交付使用,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不得以审计等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承接案涉工程属实,但原告施工结束后因路面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未能履行对路段的修复义务,从而未能通过区农路办验收,工程量未能通过审计。故根据合同约定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工程总量尚不确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投标通州区***2016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于2016年7月11日中标。2016年8月,被告(发包人)与原告(承包人)签订了《农村公路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案涉工程,合同单价分别为70.4元/m2(18cm路面)、79.2元/m2(20cm路面)、路肩61.6元/m2,合同总价约2005520元,总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合同执行期间,工程清单中的单价不调整。工程款支付方式:2016年底前按区农路办验收合格拨付资金后,发包人按计量额的40%付给承包人;2017年底前按区农路办验收合格拨付资金后,经审计,发包人按审计额的70%付给承包人;余款于2018年年底付清。承包方向发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26万元,工程如期验收合格后退还。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后被告一次性验收合格,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加盖了公章。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736063.45元。

原告施工过程中另产生农户增加砼管费用3000元(16.5m),被告在送审总价中予以确认,并对该费用予以认可。

2019年7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530515.41元及利息。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负责施工的通州区***2016年度农村道路工程施工项目一标段(包括:苏池集中区路、苏池刘东12组至15组路、苏池刘东15组路、苏池刘东21组路、苏池刘东18组路、苏池中心路、英雄镇农民街路、刘桥菜市场路)工程量进行鉴定。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江苏爱德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量进行鉴定,江苏爱德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1.砼路面(厚度:18㎝)11470.22平方米;2.砼路面(厚度:20㎝)15143.35平方米;3.砼路肩3339.98平方米。原告、被告对上述鉴定结论均不持异议。

因苏池村中心路东纵路668米路段存在质量问题纠纷,原告在本案中对该部分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暂不主张,即放弃对鉴定意见书中砼路面(厚度:20㎝)中的3674m2(5.5×668)对应的工程款的主张。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农村公路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施工工程,现案涉工程已竣工且被告已使用,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对于被告辩称,因路面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案涉工程未能通过验收、工程量未能通过审计,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意见,本院认为,即便原告施工的工程有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通知原告进行返工或维修,而不是对所有的工程款不予支付。本案审理中,双方对工程量鉴定无异议,故可以确认原告所施工的工程量为:1.砼路面(厚度:18㎝)11470.22m2;2.砼路面(厚度:20㎝)15143.35m2;3.砼路肩3339.98m2。又因原告、被告已约定采用固定单价[70.4元/m2(18cm路面)、79.2元/m2(20cm路面)、路肩61.6元/m2]结算方式,故本院根据上述标准计算案涉工程的工程量为:砼路面(厚度:18㎝)807503.49元(11470.22m2×70.4元/m2)、砼路面(厚度:20㎝)1199353.32元(15143.35m2×79.2元/m2)、砼路肩205742.77元(3339.98m2×61.6元/m2),以上合计2212599.58元(807503.49元+1199353.32元+205742.77元)。原告庭审中表明对苏池村中心路东纵路668米路段的工程款290980.80元(3674m2×79.2元/m2)暂不主张,且表明对被告欠付工程款不主张利息,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施工的工程量为1921618.78元(2212599.58元-290980.80元),加上被告认可的原告施工中农户增加砼管费用3000元,原告总的工程量为1924618.78元(1921618.78元+3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736063.45元,故被告共欠付原告工程款1188555.33元(1924618.78元-736063.45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88555.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62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38962元,由原告负担9534元,由被告负担29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962元(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 判 长  步静宜

人民陪审员  龚启兵

人民陪审员  黄驰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季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