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91民初3417号 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