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凯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武义县茭道镇南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23民初3772号
原告: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武阳西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徐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锡金(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茭道镇南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义县茭道镇南仓村。
法定代表人:郑国澄,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忠(特别授权代理),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茭道镇南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9年1月2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3元(已减半收取),由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杜建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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