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穗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1120号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