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1120号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