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81民初54号
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对原告江苏宏穗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衡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苏068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苏068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6行“由被告江苏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由被告启东衡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蔡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