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穗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穗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终3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穗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沈伟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老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闫帅,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穗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老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7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艳
审判员 蔡荣花
审判员 沙 楠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