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集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4民初20194号 原告:佛山市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佛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佛山市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316637.3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占用期间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暂计利息6741.73元(以316637.3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暂从2022年10月23日计至2023年5月23日,暂计7个月);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建筑工程装修公司,被告为物业管理公司,因建筑工程装修的需要,被告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处的金湖酒店外立面喷漆工程分给原告进行施工,并于2021年9月签订了《外墙涂料施工合同》。随后,原告按《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约定内容于2021年10月份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被告方未完成GRC线条及铝合金窗安装等前期工作,导致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延期完成,并于2022年4月23日完成验收后交付于被告。该项目工程最终结算造价为596160.43元,但被告仅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79523.05元后,剩余工程欠款316637.38元尚未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欠款后,原告与被告在2023年1月16日达成工程欠款还款事项,并签订了《工程支付计划书》。但时至起诉之日,被告都没有按《工程支付计划书》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给原告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平公正之判决。 被告在庭审中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及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在诉讼中亦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6637.38元,并支付利息(以316637.3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75元(原告已全额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