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1402民初4133号 原告:开封市xx某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香xxx第一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xxxxxxxxxxxx。 负责人闫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封市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2年2月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被告将位于商丘市华升路南豫苑路东商丘市第一高级中学新校区地下停车场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由于被告未按节点付款,原告中途退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承包施工的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原告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仅施工了部分工程就擅自离场,况且存在非法转包的行为。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2万元,已超额支付。原告已构成严重违约还恶意提起诉讼,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位于商丘市”地下停车场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施工面积17945.57㎡,承包单价105元/㎡(包含前期预埋4元);付款方式喷淋系统安装完成付至工程款的20%,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付至工程款的30%等付款节点。施工中原告中途退场,消防系统后期他人施工完毕已交付使用。被告已支付原告12万元工程款。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部分现场照片,认为案涉消防系统的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吊丝已安装完毕,已达到合同约定的第二付款节点;被告认为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吊丝未安装完毕,工程款已超额支付。原告申请工程造价评估鉴定,因原、被告对已完工工程量未达成一致,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不全面,且被告不予认可,鉴定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施工中原告中途退场,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2万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已完工工程量经本院多次调解未达成一致,根据原告现有证据对工程造价也无法进行评估鉴定,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