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4民初18678号
原告:X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权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权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XX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原告XXX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XXX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X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XXX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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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