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航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4民初18678号 原告:X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权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权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XX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原告XXX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XXX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X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XXX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