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天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孜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孜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向阳街14号1幢1-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7月2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上诉人甘孜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9)川1011民初18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甘孜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管辖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原审的起诉请求是要求甘孜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孜州城乡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孜州交通和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和赔偿金等,故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本案中,乙方***与甲方甘孜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书》第六条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则任意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诉讼行为均应在乙方住所地的管辖法院进行。乙方***经常居住地为内江市东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原审法院以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建昇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康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