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43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孜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甘孜州城乡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新市后街**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甘孜州交通和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甘孜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二审被上诉人甘孜州城乡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孜州交通和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0民终8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建筑施工业务内部承包合同书》及《补充合同书》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问题,二审判决已进行充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可,理由不再赘述。据此,甘孜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孜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廖 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任冀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