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浙0903执1298号
杭州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浙江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与浙江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浙09民终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浙江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杭州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4960890.9元,违约金100000元以及以4829909.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清偿日至的利息。2.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卸车费、清理费等费用414936.35元,违约金5000元以及以414936.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清偿日至的利息。3.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49910元,申请执行费52009元;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3763元、申请执行费4066元。
执行中,浙江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履行5314163.4元(含违约金353272.5元),杭州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收到上述款项后认可浙江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杭州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自行履行400000元,杭州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收到上述款项后认可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完毕,自愿放弃其对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剩余债权。此外,本院划拨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4804元,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行支付5000元,浙江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支付52115元,用于支付两被执行人应共同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申请执行费。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另行支付7829元,用于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需单独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