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2473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大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有效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