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某员与某某、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2473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大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有效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