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604执保398号
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金鑫达防水材料经销处,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胜利村萨大北路34号。
负责人:***,该经销处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华沟村荆夏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金鑫达防水材料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3)黑0604民初498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
一、2023年7月26日,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恒丰银行账户85331002********_1内人民币6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101400390211876××××)提供担保。
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黑0604民初4983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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