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104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柒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子王旗竑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子王旗乌兰花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江岸开发区,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柒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子王旗竑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104民初16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104民初1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