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323民初1298号
原告: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国际绿松石城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05001115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湖北西尼蒂奥厨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花***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MA49MK6051。
法定代表人:**。
原告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西尼蒂奥厨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2元,减半收取2141元,由原告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